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建立海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海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海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0〕55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
(四)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县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研究拟定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一)成员单位及成员。
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各1名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各成员单位分别设联络员1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起草和制修订职业健康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康复、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病报告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调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和事故,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工作。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健康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对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产业政策方向,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列入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诊疗救治康复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信息。
(四)省生态环境厅: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环境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企业提髙职业健康工作水平。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信息。
(六)省科技厅:支持和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科技攻关。
(七)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健康工作所需经费。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与省医保局协同开展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的研究和组织工作,在重点行业实施重点职业病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牵头负责工伤康复机构的建设。
(九)省教育厅:负责将职业健康学科相关专业纳入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统筹指导各类高等职业健康教育,适时将职业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
(十)省民政厅: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同省卫生健康委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同省卫生健康委将职业健康有关指标纳入省安委会对市县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
(十三)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将企业因违反职业病防治要求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进行公示,实施信用惩戒。
(十五)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职业病人的医疗救助,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同开展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的研究和组织工作。
(十六)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